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88號上 訴 人 高百力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春吉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6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46 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