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88號上 訴 人 高百力被上訴人 林春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本院100 年度上字第18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民國101 年8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 年8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