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00號上 訴 人 沈昱安
2樓現羈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沈文慶
2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陶德斌律師被上訴人 蘇文原
蘇陳彩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蘇姿月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