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00號上 訴 人 沈昱安
2樓現羈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沈文慶
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1之10號上列當事人與蘇文原等2 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8 月15日本院100 年度上字第200 號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93,33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繳納,又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
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