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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上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00號上 訴 人 沈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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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