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84號上 訴 人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黃秋琴被 上 訴人 黃金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倘若上訴人無資力委任代理人,按同法第466 條之2 規定,亦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或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如自提起上訴時起,逾20日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者,法院不經裁定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併予敘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謝靜雯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