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張百慶
郭淑芳張瓊文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鄭美玲律師再審被告 張孟信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再審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