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上 訴 人 許韵珮
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上 訴 人 鍾翠玉被 上 訴人 青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娟上 訴 人 萬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劉鈺訴訟代理人 邱發榮
陳福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萬嘉國際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許韵珮超過新台幣肆仟貳佰零肆元本息、鄭朱杏超過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本息、吳宣誼超過新台幣肆仟玖佰貳拾伍元本息、陳錥萱超過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貳元本息、顏郁純超過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本息、鍾翠玉超過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零伍元本息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在第一審之訴均駁回。
上訴人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之上訴,及上訴人萬嘉國際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訴訟費用部分,由上訴人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負擔百分之四十五,由上訴人萬嘉國際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被上訴人青華國際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之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萬嘉國際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萬嘉國際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上訴人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萬嘉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9年12月間變更為林劉鈺,並有經濟部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茲林劉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鍾翠玉及被上訴人青華國際有限公司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及萬嘉國際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上訴人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下稱許韵珮等6 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許韵珮等6 人原受僱於被上訴人青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青華公司),青華公司於98年3 月3 日辦理解散登記,但積欠許韵珮等6 人98年
2 月工資未給付,且自94年7 月起至97年7 月止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及自97年8 月起至98年3 月止亦有提撥不足之情形。嗣青華公司與上訴人萬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萬嘉公司)達成協議,由萬嘉公司留用許韵珮等6 人,並自98年3月10日起,由萬嘉公司為許韵珮等6 人投保勞工保險。嗣萬嘉公司因虧損,而分別於98年5 、6 月間將許韵珮等6 人解僱,但積欠98年4 、5 月之工資及資遣費未給付,勞工退休金亦有提撥不足情形。又許韵珮等6 人既為萬嘉公司所商定,渠等在青華公司之年資自可併入萬嘉公司年資而合併計算,並以併計之年資計算資遣費。如認青華公司之年資不能合併計算,則應認青華公司終止與許韵珮等6 人間之勞動契約,青華公司應給付資遣費與許韵珮等6 人。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扣除萬嘉公司於98年12月31日已分別給付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新台幣(下同)25,507元、38,675元、23,312元、22,504元、37,877元、13,009元後,先位請求青華公司給付工資、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部分,及請求萬嘉公司給付資遣費、工資、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部分(各項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備位請求青華公司、萬嘉公司分別給付資遣費、工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部分(各項金額詳如附表二)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㈠先位部分:⒈萬嘉公司應給付許韵珮11,430元、鄭朱杏68,825元、吳宣誼39,196元、陳錥萱38,288元、顏郁純87,678元、鍾翠玉22,83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青華公司應給付許韵珮24,778元、鄭朱杏86,052元、吳宣誼67,384元、陳錥萱66,157元、顏郁純101,925 元、鍾翠玉23,008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聲請宣告假執行。㈡備位部分:⒈青華公司應給付許韵珮7,875 元、鄭朱杏54,166元、吳宣誼35,250元、陳錥萱34,500元、顏郁純69,750元、鍾翠玉2,625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嘉公司應給付許韵珮2,625 元、鄭朱杏3,125 元、吳宣誼3,917 元、陳錥萱3,833 元、顏郁純3,875 元、鍾翠玉7,875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萬嘉公司應給付許韵珮1,805 元、鄭朱杏11,533元、吳宣誼1,008 元、陳錥萱913 元、顏郁純14,053元、鍾翠玉13,206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青華公司應給付許韵珮24,778元、鄭朱杏86,052元、吳宣誼67,384元、陳錥萱66,157元、顏郁純101,925 元、鍾翠玉23,008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項已於先位請求,不得再以備位請求,惟原判決已列,故本院姑且照列)。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青華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原審辯稱︰許韵珮等6 人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業與伊於98年5 月12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許韵珮等6 人並持上開調解向原審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業經原審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度審勞執字第30號裁定准許,許韵珮等
6 人再為本件請求,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駁回許韵珮等6 人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上訴人萬嘉公司則以:萬嘉公司未與青華公司合併,亦未曾同意將許韵珮等6 人在青華公司之年資併入萬嘉公司之年資計算。又許韵珮等6 人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業於98年9 月2 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萬嘉公司並將積欠許韵珮等6 人之工資及資遣費於98年12月31日分別匯入渠等帳戶中,許韵珮等6 人不得再向萬嘉公司請求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駁回許韵珮等6 人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六、原審就先位之訴部分,判決上訴人萬嘉公司應分別給付上訴人許韵珮11,204元、鄭朱杏68,820元、吳宣誼39,196元、陳錥萱38,284元、顏郁純87,678元、鍾翠玉22,605元(詳如原審判決附表六),及均自99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青華公司應分別給付許韵珮1,670 元、鄭朱杏58,930元、吳宣誼42,720元、陳錥萱41,880元、顏郁純71,170元、鍾翠玉3,770 元,及均自9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許韵珮等6 人其餘之訴。上訴人萬嘉公司就敗訴部分及許韵珮等6 人就部分敗訴部分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萬嘉公司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不利於萬嘉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許韵珮等6 人在第一審對萬嘉公司之訴駁回。上訴人許韵珮等6 人之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項請求部分廢棄。㈡青華公司應再給付許韵珮23,108元、鄭朱杏27,122元、吳宣誼23,724元、陳錥萱24,277元、顏郁純30,755元、鍾翠玉19,238元,及均自9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備位聲明部分,青華公司應再給付許韵珮7,875 元、鄭朱杏54,166元、吳宣誼35,250元、陳錥萱34,500元、顏郁純69,750元、鍾翠玉7,875 元,及均自9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答辯聲明求為判決:駁回萬嘉公司之上訴。〔原審判決被上訴人青華公司敗訴部分(即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部分),因青華公司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又原審判決駁回許韵珮及鍾翠玉請求萬嘉公司給付5 月份工資226 元(7,000 元-6,77
4 元=226元)本息部分,因許韵珮及鍾翠玉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
七、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㈠上訴人許韵珮等6 人受僱於青華公司之期間如附表三所示,
而青華公司於98年3 月3 日登記解散。又許韵珮等6 人受僱於萬嘉公司之期間如附表三所示。
㈡萬嘉公司係由訴外人劉志宏為謀青華公司員工出路而申請設
立登記,嗣由原任職青華公司之鄭克勤登記為負責人。許韵珮等6 人自98年3 月3 日起受僱於萬嘉公司,並由萬嘉公司於同年月10日起為許韵珮等6 人投保勞工保險。萬嘉公司亦有承接部分持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員工及外勞服務案件。
㈢萬嘉公司自98年3 月起開始營運,許韵珮等6 人轉由萬嘉公
司僱用,因萬嘉公司尚無營運收入,故許韵珮等6 人之薪資係由訴外人嘉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嘉慧公司)帳戶匯款支付。嘉慧公司亦有承接部分持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員工及外勞服務案件。
㈣許韵珮等6 人任職青華公司及萬嘉公司之平均工資如附表三所示。
㈤萬嘉公司曾於98年12月31日將25,507元、38,675元、23,312
元、22,504元、37,877元、13,009元分別匯入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之銀行帳戶中。
㈥如萬嘉公司毋庸將上訴人許韵珮等6 人在青華公司的年資計
算在內,則上訴人許韵珮等6 人對萬嘉公司請求的資遣費、積欠工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之金額即如附表二「萬嘉公司」欄所示金額(見本院卷第133 、134 頁)。
八、兩造爭執事項如下︰㈠許韵珮等6 人先後任職於青華公司、萬嘉公司之年資可否合併計算?㈡許韵珮等6 人請求萬嘉公司各給付本件工資、資遣費、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部分,是否曾與萬嘉公司成立調解?如未成立調解,則許韵珮等6人請求萬嘉公司給付工資、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部分,是否有理由?得請求金額各為何?㈢許韵珮等6 人請求青華公司給付本件工資、資遣費部分,是否曾與青華公司成立調解?如未成立調解,則許韵珮等6 人請求青華公司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是否有理由?得請求金額各為何?茲就此爭執事項分述如:
(一)許韵珮等6 人先後任職於青華公司、萬嘉公司之年資可否合併計算?⒈許韵珮等6 人主張曾任青華公司之人事會計副理及曾任萬
嘉公司會計之陳秀鳳曾口頭允諾伊等在青華公司之年資併入萬嘉公司年資合併計算云云,為萬嘉公司所否認。查,證人陳秀鳳於原審證稱:伊未承諾許韵珮等6 人在青華公司之年資併入萬嘉公司年資合併計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9頁),此外,許韵珮等6 人未能舉證證明萬嘉公司有同意將其等在青華公司之年資併入萬嘉公司年資合併計算,故其等之上開主張,不足採信。
⒉許韵珮等6 人主張萬嘉公司於99年1 月12日在原審有承認
「收編」青華公司勞工至萬嘉公司,足見萬嘉公司同意留用伊等及伊等在青華公司之年資云云。查萬嘉公司雖有承認「收編」青華公司勞工,但否認有同意將許韵珮等6 人在青華公司之年資併入萬嘉公司年資合併計算,是尚難僅憑萬嘉公司有僱佣許韵珮等6 人,即認萬嘉公司同意將許韵珮等6 人在青華公司之年資併入萬嘉公司年資合併計算,故許韵珮等6 人之上開主張,亦不足採信。是許韵珮等
6 人以其等在青華公司之年資應併入萬嘉公司年資合併計算,而提起先位之訴請求,應屬無據,不予准許。
(二)許韵珮等6 人請求萬嘉公司各給付本件工資、資遣費、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部分,是否曾與萬嘉公司成立調解?如未成立調解,則許韵珮等6 人請求萬嘉公司給付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額,是否有理由?得請求金額各為何?⒈查,依98年9 月16日調解紀錄記載:「資方(即萬嘉公司
)委任代理人表示確有資欠工資情事,請資方於98年9 月25日前核實給付積欠勞方(即許韵珮小組等6 人)之工資」(見原審卷一第180 頁),但未記載應給付之金額為何;就此原審曾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詢,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回覆函稱:98年9 月16日調解紀錄資方(即萬嘉公司)填寫的主張,其內容為「因實際金額兩造尚有爭執,請求貴局協助敦請勞方(即許韵珮等6 人)速至資方(即萬嘉公司)處會計人員核對,並處理細節問題,及簽定和解書等,俾憑辦理」,是萬嘉公司應給付許韵珮等6 人所積欠工資,尚「無」明確確定之數額等情,有該公函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327 頁),是金額既有賴許韵珮等6 人與萬嘉公司再為核算,則難謂萬嘉公司與許韵珮等6 人已就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額等已達成調解,故萬嘉公司辯稱:許韵珮等6 人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業於98年9 月2 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云云,不足採信。
⒉查,許韵珮等6 人主張萬嘉公司分別於98年5 月10日、98
年5 月31日、98年6 月19日、98年6 月19日、98年5 月31日、98年5 月10日係依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以公司虧損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等情,業據其等提出萬嘉公司就其真正不爭執之離職證明書為證(見原審卷第29至34頁),自堪認屬實,而萬嘉公司主張吳宣誼及陳錥萱係自98年7 月
1 日起曠職未至伊公司上班,而非伊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終止勞動契約,不能請求給付資遣費云云,不足採信。⒊按許韵珮等6 人均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萬嘉公司
依勞基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退條例第12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與許韵珮等6 人,即資遣費由萬嘉公司按其等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準此,許韵珮等6 人請求萬嘉公司給付資遣費,應屬有據。
⒋次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
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所規定之『自認』,必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在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或積極而明確的表示『不爭執』始足稱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可資參照)。另「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或對他造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者,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萬嘉公司於100 年11月25日在本院就許韵珮等6 人在青華公司的年資如毋庸併入萬嘉公司年資合併計算,則許韵珮等6 人對萬嘉公司得請求之資遣費、積欠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之金額即附表二所示金額一節表示不爭執,且願意給付(見本院卷第133 、13
4 頁),足見萬嘉公司在本院已就其尚積欠許韵珮等6人如附表二「萬嘉公司」欄所示之「資遣費」、「積欠工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部分」之金額一節已為自認,堪予認定。嗣萬嘉公司又改口稱就附表二「萬嘉公司」欄所示之金額有爭執,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3 項之規定撤銷上開自認,亦未證舉證明該自認與事實不符,是萬嘉公司嗣對附表二所示金額表示爭執,尚難採信。
⒌綜上,依附表二「萬嘉公司」欄所示之記載,許韵珮請求
萬嘉公司給付4,204 元(資遣費2,625 元+ 工資26,935元+ 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部分377 元-萬嘉公司已給付之25,507元-原審判決許韵珮敗訴確定之5 月份工資226 元=4,204 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鄭朱杏請求萬嘉公司給付14,658元(資遣費3,125 元+ 工資49,008元+ 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部分1,200 元-萬嘉公司已給付之38,675元=14,658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吳宣誼請求萬嘉公司給付4,925 元(資遣費3,917 元+ 工資23,392元+ 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部分1,008 元-萬嘉公司已給付之23,312元=5,005元,吳宣誼僅請求4,925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陳錥萱請求萬嘉公司給付4,742 元(資遣費3,833 元+ 工資22,500元+ 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部分913 元-萬嘉公司已給付之22,504元=4,74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顏郁純請求萬嘉公司給付17,928元(資遣費3,875 元+ 工資49,770元+ 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部分2,160 元-萬嘉公司已給付之37,877元=17,928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鍾翠玉請求萬嘉公司給付15,605元(資遣費2,625 元+ 工資25,838元+ 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額部分377 元-萬嘉公司已給付之13,009元-原審判決鍾翠玉敗訴確定之5 月份工資
226 元=15,605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陳錥萱逾上開之備位聲明請求(即4 元本息部分),應予駁回。
(三)許韵珮等6 人請求青華公司給付本件工資、資遣費部分,是否曾與青華公司成立調解?如未成立調解,則許韵珮等
6 人請求青華公司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是否有理由?得請求金額各為何?⒈青華公司辯稱:許韵珮等6 人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勞
資爭議事件,業與伊於98年5 月12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許韵珮等6 人並持上開調解向原審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業經原審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度審勞執字第30號裁定准許,許韵珮等6 人再為本件請求,自屬無據等語。查,許韵珮等6 人以青華公司積欠其等工資為由,於98年5 月1 日委任蕭毓龍與青華公司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兩造於98年5 月12日調解成立,青華公司願於98年5 月18日、同年6 月18日、同年7 月18日分3 期償還所積欠之工資,3 期合計金額如下: 許韵珮59,124元、鄭朱杏130,791 元、吳宣誼164,742 元、陳錥萱159,300 元、顏郁純140,109 元、鍾翠玉55,989元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99年4 月21日高市勞局二字第0990014607號函所附之「青華國際有限公司與陳福龍先生等21人有關工資給付及獎金爭議案」調解紀錄、暨許韵珮等6 人委任書等相關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
247 至249 頁、第329 至361 頁),是上開調解內容雖僅記載工資,惟青華公司僅積欠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98年2 月分之工資,其金額分別為23,108元、27,122元、23,724元、24,277元、30,755元、19,238元(即如附表二關於「青華公司」欄之積欠工資金額所示),而上開調解金額遠高於青華公司積欠許韵珮等6 人之工資,足認上開調解金額應非僅限於工資,應包括資遣費在內,始為合理,且調解成立後,許韵珮等6 人持該調解向原審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原審於98年
5 月27日以98年度審勞執字第30號裁定:「高雄市政府98年5 月1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青華公司)同意於98年5 月18日、6 月18日與7 月17日分3期給付勞方(陳福龍先生等21人,包括許韵珮等6 人在內)積欠工資,倘一期到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詳如附明細表。』,准予強制執行。」(見原審卷一第227 、228頁),並以此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原審98年度司執字第54
820 號),因青華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原審遂核發債權憑證與許韵珮等6 人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查明屬實,準此,可見許韵珮等6 人與青華公司已成立調解,原審並准予強制執行,則許韵珮等6 人就已達成調解部分(即工資及資遣費),顯無再訴請青華公司給付之保護必要,故故青華公司辯稱: 伊與許韵珮等6 人已達成調解,許韵珮等6 人不得再訴請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情,應屬可採,從而許韵珮等6 人先位請求青華公司給付如附表一「青華公司」欄所示之積欠工資,及備位請求青華公司給付如附表二「青華公司」欄所示之資遣費,均屬無據。
⒉許韵珮等6 人主張:伊等係因青華公司表示要申請工資墊
償,始簽立委任狀,並無委任訴外人蕭毓龍與青華公司調解之意思,蕭毓隆並未合法代理,且蕭毓龍所屬之事務所係青華公司之法律顧問,上開調解亦有違民法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云云,惟查,許韵珮等6 人於98年5 月1 日出具委任書委任蕭毓龍與青華公司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該委任書記載:「委任受任人代為處理與青華公司之間勞資爭議事件,於貴局受理本案起至結案止,有為一切調解行為之權,並有....。」(見原審卷一第330 至335頁),顯見許韵珮等6 人確有委任蕭毓龍與青華公司在高雄市勞工局進行調解,且證人蕭毓龍於原審證稱:因青華公司積欠工資好幾個月,勞方代表開會決議由伊代理所有願與青華公司協議之員工(包含許韵珮等6 人)進行調解,調解金額是青華公司和員工對帳後再交給伊,伊和員工一一確認過金額,始簽立調解,許韵珮等6 人於98年9 月28日始解除委任等情(見原審卷一第400 、401 頁),顯見許韵珮等6 人確有委任蕭毓龍與青華公司成立調解。又青華公司係由其當時之法定代理人林麗娟代表青華公司與許韵珮等6 人成立調解,難謂有何違民法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縱蕭毓龍所屬之事務所係青華公司之法律顧問,亦與雙方代理之情形有間,是許韵珮等6 人之上開主張,不足採信。
九、綜上所述,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分別本於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7條及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萬嘉公司給付4,204 元、14,658元、4,925 元、4,
742 元、17,928元、15,60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命萬嘉公司給付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判決萬嘉公司敗訴,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萬嘉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審此部分之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萬嘉公司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萬嘉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前詞,指摘原審此部分之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許韵珮等6 人請求青華公司給付積欠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原審判決許韵珮等6 人敗訴,於法尚無不合,其等仍執前詞,指摘原審此部分之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等上訴。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萬嘉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上訴人許韵珮等6 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附表一(許韵珮等6 人先位聲明主張對萬嘉公司、青華公司請求之項目金額)┌───────────┬───┬───┬───┬───┬───┬───┐│ │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萬│資遣費(青華公司與│9,625 │57,292│38,188│37,375│73,625│9,625 ││ │萬嘉公司年資合併計│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嘉│算) │ │ │ │ │ │ ││ ├─────────┼───┼───┼───┼───┼───┼───┤│公│積欠工資(98年4 、│4 月:│4 月:│4 月:│4 月:│4 月:│4 月:││ │5月) │19,935│24,504│23,392│22,500│24,885│18,838││司│ │元5 月│元、5 │元 │元 │元、5 │元、5 ││ │ │:7,00│月:24│ │ │月:24│月:7,││ │ │0元 │,504元│ │ │,885元│000 元││ │ │ │ │ │ │ │ ││ ├─────────┼───┼───┼───┼───┼───┼───┤│ │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377 元│1,200 │1,008 │913元 │2,160 │377 元││ │額部分 │ │元 │元 │ │元 │ ││ ├─────────┼───┼───┼───┼───┼───┼───┤│ │合 計 │36,937│107,50│62,588│60,788│125,55│35,840││ │ │元 │0元 │元 │元 │5元 │元 │├─┼─────────┼───┼───┼───┼───┼───┼───┤│青│積欠工資 │23,108│27,122│23,724│24,277│30,755│19,238││華│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公├─────────┼───┼───┼───┼───┼───┼───┤│司│提撥勞工退休金不足│1,670 │58,930│43,660│41,880│71,170│3,770 ││ │額部分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 │ │ │ │ │ ││ ├─────────┼───┼───┼───┼───┼───┼───┤│ │合 計 │24,778│86,052│67,384│66,157│101,92│23,008││ │ │元 │元 │元 │元 │5元 │元 │└─┴─────────┴───┴───┴───┴───┴───┴───┘附表二(許韵珮等6 人備位聲明主張對萬嘉公司、青華公司請求之項目金額)┌──────────┬───┬───┬───┬───┬───┬───┐│ │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萬│資遣費(僅計算萬│2,625 │3,125 │3,917 │3,833 │3,875 │2,625 ││ │嘉公司年資)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嘉├────────┼───┼───┼───┼───┼───┼───┤│ │積欠工資(98 年4│4 月:│4 月:│4 月:│4 月:│4 月:│4 月:││公│、5 月) │19,935│24,504│23,392│22,500│24,885│18,838││ │ │元、5 │元、5 │元 │元 │元、5 │元、5 ││司│ │月:7,│月:24│ │ │月:24│月:7,││ │ │000元 │,504元│ │ │,885元│000元 ││ │ │ │ │ │ │ │ ││ ├────────┼───┼───┼───┼───┼───┼───┤│ │提撥勞工退休金不│377 元│1,200 │1,008 │913 元│2,160 │377 元││ │足額部分 │ │元 │元 │ │元 │ ││ ├────────┼───┼───┼───┼───┼───┼───┤│ │合 計 │29,937│53,333│28,317│27,246│55,805│28,840││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青│資遣費(僅計算青│7,875 │54,166│35,250│34,500│69,750│7,875 ││華│華公司年資)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公├────────┼───┼───┼───┼───┼───┼───┤│司│積欠工資 │23,108│27,122│23,724│24,277│30,755│19,238││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提撥勞工退休金不│1,670 │58,930│43,660│41,880│71,170│3,770 ││ │足額部分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合 計 │32,653│140,21│102,63│100,65│171,67│30,883││ │ │元 │8元 │4元 │7元 │5元 │元 │└─┴────────┴───┴───┴───┴───┴───┴───┘附表三:(許韵珮等6 人任職於青華公司、萬嘉公司之年資、
平均工資┌──┬───┬────────┬───┐│編號│ │青華公司年資(到│ ││ │ │職日~離職日) │平均 ││ │ ├────────┤ ││ │姓名 │萬嘉公司年資(到│工資 ││ │ │職日~離職日) │ │├──┼───┼────────┼───┤│ 1 │許韵珮│⒍⒐~⒊⒉ │21,000││ │ ├────────┤元 ││ │ │⒊⒊~⒌⒑ │ ││ │ │ │ ││ │ │ │ ││ │ │ │ │├──┼───┼────────┼───┤│ 2 │鄭朱杏│⒊~⒊⒉ │25,000││ │ ├────────┤元 ││ │ │⒊⒊~⒌ │ ││ │ │ │ ││ │ │ │ ││ │ │ │ │├──┼───┼────────┼───┤│ 3 │吳宣誼│⒊⒛~⒊⒉ │23,500││ │ ├────────┤元 ││ │ │⒊⒊~⒍⒚ │ │├──┼───┼────────┼───┤│ 4 │陳錥萱│⒊⒖~⒊⒉ │23,000││ │ ├────────┤元 ││ │ │⒊⒊~⒍⒚ │ ││ │ │ │ ││ │ │ │ ││ │ │ │ │├──┼───┼────────┼───┤│ 5 │顏郁純│⒉~⒊⒉ │31,000││ │ ├────────┤元 ││ │ │⒊⒊~⒌ │ ││ │ │ │ ││ │ │ │ ││ │ │ │ │├──┼───┼────────┼───┤│ 6 │鍾翠玉│⒍⒐~⒊⒉ │21,000││ │ ├────────┤元 ││ │ │⒊⒊~⒌⒑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