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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勞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再字第1號上 訴 人 李雲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本院100 年度勞再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7,49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6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