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張蕙蘭訴訟代理人 康裕成律師 梁智豪律師再審被告 黃瑞明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郭宗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再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裁判案由:離婚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