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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建上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上 訴 人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訴訟代理人 辜中欽

馬惠美律師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原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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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勇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上午

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