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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建上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 年4月16日本院100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