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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建上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上 訴 人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訴訟代理人 辜中欽

馬惠美律師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原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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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勇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