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玟玲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振祥即翊祥建築師事務所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研孝律師陳思潔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六龜研究中心法定代理人 游漢明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複 代理 人 梁育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 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笙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莊玟玲,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可按(本院卷第52頁),並由高笙公司具狀變更之,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即翊祥建築師事務所起訴主張: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即翊祥建築師事務所(下稱黃振祥)於民國94年7 月共同向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六龜研究中心(下稱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承攬「森林生態保育館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施工案」(下稱系爭工程),兩造並簽有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依系爭工程契約之工作說明書第1 條第3 項第(9 )點之約定,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於完工後,需取得綠建築標章。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於投標時提出之原服務建議書所載之設計規劃及預算內容,已足供系爭工程於完工後取得綠建築標章,惟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於審查意見中,變更設計致增加工程經費,使高笙公司及黃振祥無法以原服務建議書所載之工程經費取得綠建築標章。後行政院農委會同意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如取得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即可報完工,故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無辦理減價驗收之理。詎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完工後,報請驗收,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竟於97年7 月16日辦理驗收時,以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未取得綠建築標章為由,以減價工程款新台幣(下同)825, 000元辦理結算,該減價825,000 元為無理由。又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4條第10項之約定:「本工程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為調整依據,按該總指數帳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款」,而系爭工程施工期間,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有超過2.5%,高笙公司及黃振祥自得依上開約定,向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請求物價調整款1,475,54 0元。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給付承攬報酬2,300,540 元(即825,00
0 元+1,475,5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三、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六龜研究中心則以:系爭工程經兩次變更設計,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均未提及變更設計後,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故雙方未辦理契約及驗收條件之變更。又雙方曾於96年11月9 日召開協商會議,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於會中表示原服務建議書中,關於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工程經費,業已移作歷次審查設計時變更設計所用,故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於會議結論,請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於同年月16日前,提出相關資料供監造單位辦理後續事宜,惟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嗣後僅提出「候選綠建築標章證書審查報告書」送監造單位審查,經監造單位審查後,認系爭工程尚須增加基地保水及日常節能,方得取得綠建築標章,而該二項工程尚須工程費用825,000 元,故僅能於驗收時,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5條第11項之規定,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並未同意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取得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即可報完工。另依系爭契約書第4 條第10項之約定,系爭工程係「得」依物價指數調整經費或工項,而非「應」調整經費或工項,且「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適用對象為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而系爭工程之決標日期為94年7 月7 日,故並無上開處理原則之適用,是高笙公司及黃振祥請求物價調整款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應給付高笙公司及黃振祥825,000 元及其利息,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其餘之訴駁回。
兩造均提起上訴。高笙公司及黃振祥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應再給付高笙公司及黃振祥1,475,540 元及自99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上訴駁回。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給付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高笙公司及黃振祥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㈠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於94年7 月間共同向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
究中心承攬系爭工程,兩造並簽有系爭工程契約,依系爭工程契約之工作說明書第壹條第三項第㈨點之約定,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於完工後須取得綠建築標章。
㈡系爭工程業已於97年7 月16日驗收完畢,驗收時高笙公司及
黃振祥並未取得綠建築標章,惟已取得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
㈢系爭工程,因欠缺基地保水及日常節能項目,以致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
㈣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於驗收時以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未
取得綠建築標章為由,以減價收受工程款825,000 元辦理結算。
六、兩造爭執之事項:㈠兩造是否有合意系爭工程於取得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即符合
完工條件?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減價收受825,000 元有無理由?㈡高笙公司及黃振祥依系爭契約請求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
心給付物價調整款,有無理由?如有,金額若干?
七、本院之判斷:㈠兩造是否有合意系爭工程於取得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即符合
完工條件?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減價收受825,000 元有無理由?高笙公司及黃振祥主張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同意以綠建築候選證書代替綠建築標章為完工條件等情,為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所否認。查:
⑴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向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承攬系爭
工程,依系爭工程之工作說明書前段第貳條之工作項目約定,包括完工後取得綠建築標章,則依最初契約之約定,系爭工程須取得綠建築標章為始符合完工之條件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又依工作說明書第貳條第一、二及三項約定(原審卷第30-31 頁、第90頁),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於施工期間內,需提送初步設計圖說供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審定,依期中簡報審查會議(含設計圖說)之審核意見,完成細部設計工作項目,嗣再依期末簡報審查會議(含設計圖說)之審查意見,完成修正細部設計書並提送設計成果文件。基此,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依約可審查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所提出之細部設計及服務建議書提供之項目,是否符合系爭工程契約所定之各種需求,並得要求修正,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基此為據施工。
⑵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雖抗辯: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所
提出之「森林生態保育館新建工程委託計畫設計暨施工案」(下稱原服務建議書)第二章「規劃設計一、設計說明2-1-7 」所載「綠建築計劃─綠建築九大指標」,雖有提及基地保水設施及照明設備,惟此僅概述該等指標之設計重點,然並未於實際規劃設計時列入等語,而為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所否認。查,原服務建議書第二章「規劃設計一、設計說明2-1-7 」所載「綠建築計劃─綠建築九大指標」,已敘明「綠建築之九大指標設計構想」,計有「1.綠化量指標2.基地保水指標3.生物多樣性指標4.水資源指標
5.室內環境指標6.日常節能指標7.CO2 減量指標8.廢棄物減量指標9.污水及垃圾改善指標」,基此,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於投標時,所提出之原服務建議書,雖有將基地保水功能及日常節能列為設計規劃之項目,然服務建議書第二章「規劃設計之二」「設計圖面」,以及第三章「工作計畫之三、工程經費概算所示之各工程項目」,其水電工程僅包含電氣、給排水、空調管線配置及雨污水管配置,並未包含照明設備(見服務建議書第53頁),亦即未將基地保水設施及照明設備予以列入甚明,且參以證人即系爭工程之監造人楊國安於原審時到庭證述:單純以服務建議書內容,因為沒有把照明設備及基地保水項目列進工程項目要列在裡面,要達到綠建築標章之九大指標很難等語(原審卷㈠第148 頁),故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此抗辯原服務建議書設計圖面並未將照明設備及基地保水項目列入等語,尚屬可採。惟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於施工期間內,尚需提送初步設計圖說供審定,依審查會議(含設計圖說)之審核意見,完成細部設計工作項目及修正細部設計書,並提送設計成果文件,業如前述,則縱原服務建議書並未將照明設備及基地保水設施列入,嗣後亦可於細部設計工作項目時補列、修正,尚憑此即遽認系爭工程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係因高笙公司及黃振祥自始未能規劃設計,而有可歸責之處。
⑶系爭工程於94年7 月19日決標後,高笙公司及黃振祥陸續
提出本件工程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及成果設計,並於設計審查階段,依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審核指示修正設計,有94年8 月15日期中報告審查會議紀錄、94年9 月8日期末報告、94年9 月20日成果報告審查會議、94年11月
9 日及11月29日修正成果報告審查會議之會議記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55 至158 頁),其中於94年11月9 日修正成果報告審查會議記錄中,審查決議事項中記載:「⒎請注意綠建築標章申請規定相關事宜‧‧⒓最後設計之彙整報告,請於11月21日寄送各委員,預定於11月24日召開審查報告。」,且監造單位即證人楊國安到庭證述:於94年11月9 日修正成果報告審查會議前後,曾提出系爭工程之缺失,表示有要改進之處,否則無法取得綠建築標章等語,亦據提出書面一紙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146 、150 頁),足見監造單位於該次94年11月9 日會議之前後已將本期工程設計無法取得綠建築標章之相關缺失通知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並於該次會議中提醒注意綠建築標章申請規定。
⑷又94年11月29日之修正成果報告審查會會議中,黃振祥曾
向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報告稱:「本案綠建築指標九大指標部分,日常節能及水資源指標,為必要申請指標,本案之空調及照明部分,牽涉第二期裝修工作,目前僅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綠建築標章必須所有設施確實施作後,經審核單位現場查核後,始能取得」等語,有修正成果報告審查會會議(見原審卷㈠67、159 頁),足見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已於該次會議中,向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報告其提出之初步設計圖說經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審查而修改後,因欠缺施作水資源及日常節能項目,已無法取得綠建築標章。而同日審查會議紀錄審查決議事項(二)載明:「有關綠建築標章部分,照明及空調設施,確實為裝修施做項目,審查委員原則認同統包團隊先取得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惟牽涉本案合約規定,本期工程必須取得綠建築標章,請研究中心、統包團隊與秘書室,就採購法與合約規定協調解決辦法」等語,足認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於當時,已知悉上情,並指示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可先取得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並進行後續之採購法、合約之協調解決方法。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業並已陳明若依審查委員修正結果設計,本期工程經費將無法支應取得綠建築標章,應另完成工程部分挪至第二期裝修工程施作,待第二期工程完工後,經查核後一併申請始能取得綠建築標章,且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嗣於95年3 月15日依上開94年11月29日會議決議結果,將本案設計規劃定稿並提出工程總表及詳細價目表(原審卷㈡第24至33頁),兩造及監造單位斯時知悉如依審查委員修正結果設計,不增加工程經費,無法按照系爭工程合約投標之規定取得綠建築標章。
⑸系爭工程於94年11月29日會議後,因使用執照或施工介面
爭議須辦理二次變更設計,有行政院農委會林業試驗所95年8 月15日、8 月18日及96年2 月16日函文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165 、166 、178 頁),其中經行政院農委會之指示以不增加工程預算,及不延長履約期限前提下,為變更設計,再者,另兩造於96年11月9 日召開之本案有關討論統包商尚未取得綠建築標章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尚待釐清事項協商會議,會議結論為(一)敘明:有關綠建築標章部分,請統包商於96年11月16日前,提出有關服務建議書及歷次設計審查階段,經審查委員同意修正而變更增加之經費,致無法於本期工程取得綠建築標章之相關資料,函送監造單位、六龜研究中心及本所,以辦理後續事宜。(二)有關候選綠建築證書部分,審查委員表示統包商仍應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請統包商於96年11月10日起40各工作天(97年1 月7 日)內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倘逾期取得該證書,則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等語(見原審卷㈠第71頁),而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業已同意前開審查結論,足認系爭工程無法再增加經費無法為後續之增加綠建築標章取得之工作項目,而由上開會議結論內容觀之,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既未對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之情事,做出應減價或違約處罰之決定,並另要求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義務,復要求如未能依限提出候選證書,應給付違約金之約定,足認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同意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就本件工程之取得綠建築標章之約定,變更為提出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義務,且高笙公司及黃振祥主張均按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指示修改而審查通過之設計圖施作,應堪認定。
⑹另參酌依楊國安建築師事務所於97年4 月2 日所提出予行
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之函文說明第3 、4 、5 點亦敘明:「依據報告書相關檢討內容,本案尚需增加基地保水及日常節能等部分工程內容,方可達成候選綠建築標章審查報告書所檢討必須之項目。」、「本案經檢討必須增加工程經費新台幣825,000 元,方可取得綠建築標章」、「再察本案統包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之工程經費概算及執行工程預算皆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有案可查,故為達成合約所訂統包商須取得綠建築標章事項所必須增加工程經費,是否應於本次發包工程內執行,請貴所依據合約精神給予適當裁定」等語(原審卷㈠第107 頁),已足證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之審查委員會於歷次審查時知悉高笙公司及黃振祥提出之工程經費概算及執行工程預算所施作之項目,因欠缺基地保水及日常節能項目,已無法取得綠建築標章之情形下,仍通過確定上開經費概算及執行工程預算。而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審查通過之本案設計圖說及支應之工程項目及預算共17,750,000元(見原審卷㈡第24頁),確實達系爭工程簽約金額之上限,另對照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依據監造單位提出「必須增加工程詳細價目表」中,辦理減價之工程項目,均未列於上開審核確定之工程圖說及預算等情(見原審卷㈠73、74頁),更足證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應已知悉本件工程經歷次修正結果,高笙公司及黃振祥無法於承攬之第一期工程內取得綠建築標章,而取得綠建築標章所需施作之項目改於第二期裝修工程完成,並變更原約定同意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先取得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是以,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辯稱其於審查系爭工程之預算及施作項目時,不知審定結果於實施後,高笙公司及黃振祥無法取得綠建築標章,亦未同意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可不取得綠建築標章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⑺至於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以證人楊國安於原審證稱
:從開頭就沒有把照明設備放進服務建議書裡面,所以就算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完成按照兩造的合約施工,因為欠缺照明設備及基地保水設施,所以也不可能拿到綠建築標章等語為據,抗辯可依約減價云云。惟由前述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已同意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就綠建築標章取得變更為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義務,則原服務建議書是否可取得綠建築標章,則無庸再論之。
⑻綜上所述,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就系爭工程依審查會議審定
之施工項目施作,並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即屬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並無給付不完全之情形,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以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為由,依系爭契約書第15條第11項之規定,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驗收,為無理由。從而高笙公司及黃振祥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給付上開所短少給付之承攬報酬825,000 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高笙公司及黃振祥依系爭契約請求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
心給付物價調整款,有無理由?如有,金額若干?高笙公司及黃振祥主張系爭契約書第4 條第10項約定:「本工程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為調整依據,按該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款,若本中心經費無法配合支應情況下得調整工項。」,而系爭工程施工期間,行政院主計處估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有超過2.5%,是以自得依上開約定,向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1,475,540 元云云。惟查,系爭工程契約第
4 條第10項係約定文義,為系爭工程「得」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而非「應」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足認依契約約定,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是否依物價調整工程款,尚有裁量權,決定是否調漲工程款,且縱若同意調整,調整比例亦應由兩造事後再協議為之,故尚不得因該約係採用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一點,即認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有調整之義務,本件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既已不同意調整,則高笙公司及黃振祥依系爭工程契約第4 條第10項之約定,請求上開調漲物價調整款1,475,540 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綜上所述,高笙公司及黃振祥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行政院農委會六龜研究中心給付承攬報酬82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高笙公司及黃振祥勝訴之判決,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高笙公司及黃振祥之訴,並無不當,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各駁回其上訴。
九、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