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上列當事人與友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