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47號抗 告 人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相 對 人 陳清贊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印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抗告人係依據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現占有之附表所示文書、證書及印鑑等物品返還。雖訴外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統一公司)、一路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路發公司)前為經營高雄港船舶加油業務,與當時抗告人之實際負責人即相對人,簽署合作投資約定書(下稱另案投資約定書),約定以抗告人名義申請經營高雄港船舶加油作業,並於96年6 月28日簽訂合作投資約定書,依該約定書第
2 點約定,於統一公司及一路發公司將新台幣(下同)800萬元資金及抗告人將200 萬元存入指定帳戶時,相對人應將約定之股份移轉至統一公司及一路發公司,並改選董監事,然前開資金到位後,相對人竟拒不配合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且嗣後高雄港船舶加油作業之申請案經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駁回,復經抗告人就該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訟(臺灣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1 號),而抗告人於98年11月2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既已改選董監事,由張聰聯擔任抗告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竟提起撤銷該次股東會決議之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99年度訴字第1104號),另一路發公司亦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主張依合作投資約定書請求相對人將抗告人股權移轉登記予一路發公司(高雄地院98年度訴字第589 號),然上開三件訴訟之結果不論為何,本件訴訟附表所示物品之所有權人均仍為抗告人,原審法院竟裁定於前開三件訴訟事件終結前,將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顯為不當,故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固定有明文。
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調查審認,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
三、經查:㈠相對人原為抗告人前代表人,曾代表抗告人與統一公司、一
路發公司於96年6 月28日就經營高雄港務局船舶加油業務簽署另案投資約定書,嗣由抗告人之監察人張聰聯函請相對人召開股東會未果,另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改選張聰聯為抗告人現任代表人。因相對人未將抗告人營運所必需之文書、證書及物品等返還抗告人,故抗告人以張聰聯為代表人,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相對人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文書、證書及物品。
㈡依另案投資約定書第2 條約定:「本投資案全體投資人均入
股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為該公司之股東並重新訂定公司章程,甲方(指相對人)於第一次投資人股金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到位時,將股東變更所需之文件資料及用印交由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學志會計師,由會計師將股東之名義變更為各投資人。但甲方及乙方(指統一公司、一路發公司)之股東名義,甲、乙方再行指定,於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完成後,即刻成立新的董監事會,即由會計師辦理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變更為統一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㈢查抗告人前聲請「經營高雄港港區船舶加油業務」案,前經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駁回許可之聲請,抗告人就系爭行政處分向交通部提起訴願,經駁回訴願後,抗告人再向高雄高等行政院法院提起訴訟(99年度訴字第261 號),上開行政訴訟判決之結果,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該合約之解除條件是否成就,並非本件抗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附表之文書、證書及印鑑等物品之先決問題,則原裁定認該行政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要件,因而將本件訴訟程序停止,自有未當。
㈣另一路發公司與相對人間之股權過戶事件(高雄地院98年度
訴字第589 號),係一路發公司向相對人請求將其持有抗告人股權過戶予一路發公司,一路發公司主張之依據,雖亦係基於另案投資約定書第2 條而來(見本院卷第67頁),然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亦即一路發公司向相對人請求將其持有之抗告人股權移轉有無理由,並非本件抗告人請求相對人交付如附表文書、證書及印鑑等物品之先決問題,故原裁定以該訴訟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本件訴訟之先決要件,而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亦有不當。
㈤又,相對人與抗告人、統一公司、一路發公司間請求撤銷股
東會決議等事件(高雄地院99年度訴字第1104號),係相對人主張抗告人98年11月24日所召集股東臨時會決議,召集程序顯有重大瑕疵,訴請將決議予以撤銷(見本院卷第43-48頁),而該次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抗告人之董監事,改選結果由一路發公司代表人張聰聯、蔡明德及張素靜當選董事,縱使該股東臨時會之決議即改選董監事之決議,經判決撤銷,依公司法第213 條前段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故抗告人對原代表人即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仍得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而張聰聯原本即為抗告人之監察人,亦有95年7 月20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1頁),因此,該股東會決議是否仍有效存在,顯非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交付如附表文書、證書及印鑑等物品之先決問題。另外,該案相對人一併請求統一公司及一路發公司交付並將股權過戶予本人及訴外人鄭芷羽、蔡淑枝、李少卿及蔡秀邊,雖亦係基於另案投資約定書第2 條請求,然就該股權交付並移轉過戶之請求判決之結果,亦與本件訴訟無涉,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四、綜上所述,前開三件訴訟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原法院認本件係以前開三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據,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黃科瑜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編 號 │ 品 項 │├───┼───────────────────────────────┤│ 1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以下同)之營利事││ │業登記證正本。 │├───┼───────────────────────────────┤│ 2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及92年││ │5月12日、95年2月14日、21日、6月30日、7月20日等「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正本。 │├───┼───────────────────────────────┤│ 3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船運字第1006號)正本││ │。 │├───┼───────────────────────────────┤│ 4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在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正本及留存印鑑章。 │├───┼───────────────────────────────┤│ 5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在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正本及留存印鑑章。 │├───┼───────────────────────────────┤│ 6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正本及留存印鑑章。 │├───┼───────────────────────────────┤│ 7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91年度起至99年度帳冊及財務報表(包括存││ │貨明細表、進銷明細帳、總分類帳、日記帳、會計憑證傳票、統一發票││ │存根聯、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簿、分錄簿、現金流量表)。 │├───┼───────────────────────────────┤│ 8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船舶名稱:「中隆」(CHUNG LUNG)之││ │鋼質油品船,船舶呼號:BR3016,船舶號數為:012011,船籍港:高雄││ │港,總噸位為163噸,主機總類及數目:6缸柴油機1部。 │├───┼───────────────────────────────┤│ 9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船舶名稱:「裕恆」(YU HENG)之鋼 ││ │質油品船,船舶呼號:BQ2005,船舶號數為:012962,船籍港:高雄港││ │,總噸位為311噸,主機總類及數目:6缸柴油機1部。 │├───┼───────────────────────────────┤│ 10 │中隆號之船舶檢查證書(高港航字第197515號,發證地點:高雄,發證││ │日期:96年1月25日)正本。 │├───┼───────────────────────────────┤│ 11 │中隆號之船舶國際噸位證書(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高 ││ │港航國際字第028378號)正本。 │├───┼───────────────────────────────┤│ 12 │中隆號之船舶載重線證書(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高││ │港航載字第08612號)正本。 │├───┼───────────────────────────────┤│ 13 │中隆號之中(輪字第020085號)、英文船舶國際證書(輪字第02160號 ││ │)正本。 │├───┼───────────────────────────────┤│ 14 │中隆號之航海記事簿正本。 │├───┼───────────────────────────────┤│ 15 │中隆號之船員名冊(CREW LIST)正本。 │├───┼───────────────────────────────┤│ 16 │中隆號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正本。 │├───┼───────────────────────────────┤│ 17 │裕恆號之船舶檢查證書(高港航字第196535號,發證地點:高雄,發證││ │日期:96年1月25日)正本。 │├───┼───────────────────────────────┤│ 18 │裕恆號之船舶國際噸位證書(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高 ││ │港航國際字第028547號)正本。 │├───┼───────────────────────────────┤│ 19 │裕恆號之船舶載重線證書(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高 ││ │港航載字第08512號)正本。 │├───┼───────────────────────────────┤│ 20 │裕恆號之中、英文船舶國籍證書正本。 │├───┼───────────────────────────────┤│ 21 │裕恆號之航海記事簿正本。 │├───┼───────────────────────────────┤│ 22 │裕恆號之船員名冊(CREW LIST)正本。 │├───┼───────────────────────────────┤│ 23 │裕恆號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正本。 │├───┼───────────────────────────────┤│ 24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船舶名稱:「統一捌號」工作船,小船││ │編號:923087,船籍港:高雄港,總噸位為12.56噸,主機總類及數目 ││ │:4缸柴油機1部。 │├───┼───────────────────────────────┤│ 25 │統一捌號之小船執照正本。 │├───┼───────────────────────────────┤│ 26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船員之勞動契約及人事資料(苗進財││ │、任義章、馬重俠、傅軻德、王進龍、黃薏潔、翁靖媛、樂茂禮、黃中││ │強、張滿男、陳子裕、鐘雪璦、劉芸米、林曉婕、黃道明、葉福文、鄭││ │芷羽、曾科翰、陳清志、凌琛宗、陳美玲、李坤融、莊凱淵、鄭毓馨、││ │陳昱伶、陳清贊、陳冠榮、趙南山、翁世雄、趙文雄、歐銘洲、簡金福││ │、許太平、蔡賜海、邱福田、洪天如、洪天化、陳金美)。 │├───┼───────────────────────────────┤│ 27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