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44號抗 告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提出「聲請更正狀」雖載明本狀並非再抗告,惟據該狀及抗告人於民國100 年4 月1 日所提書狀之內容,均指摘10
0 年3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抗字第44號裁定所為系爭訴訟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 萬7335元為不當,實質上係不服本院上開裁定,不因其書狀使用之名稱有異而影響其再為抗告之本質,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律師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蘇姿月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