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即達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移送訴訟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本院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之裁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