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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選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選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李毓仁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林世媛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係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第19屆村長候選人,為求當選,竟與訴外人即其妻盧麗卿及其姊李璻玲,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或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思,而為附表一所示代訂機位及支付機票費用,策動旅居在臺灣地區之有投票權人於民國99年6 月12日返回澎湖投票支持上訴人之賄選行為;上訴人之親友另虛偽遷移戶籍至成功村如附表二所示,不實增加其當選票數,經臺灣省澎湖縣選舉委員會於同年月18日公告上訴人當選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惟上訴人前開行為均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簡稱選罷法)第12

0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爰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聲明請求宣告上訴人於99年6 月12日舉行之99年村里長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之臺灣省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第19屆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二、上訴人則以:伊與伊妻盧麗卿、伊姐李璻玲,長期以來服務親友代定機票或代墊票款,並無賄選,親友遷移戶籍亦與選舉無關,被上訴人請求宣告當選無效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被上訴人則請求駁回上訴。

四、被上訴人主張盧麗卿為上訴人之妻,李璻玲為上訴人之二姐,澎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6 月18日公告上訴人當選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第19屆村長,被上訴人於99年7 月7 日提起本訴,係在選罷法第120 條所定之當選無效訴訟之法定期間內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堪信為真。惟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其當選應為無效,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厥應審酌之爭點為:上訴人有無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所列之當選無效情事?

五、本院判斷:㈠按當選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㈡盧麗卿於99年4 月20日左右,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2

之3 號李璻玲住所,交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如附表一之編號一所示47位旅台親友名單予李璻玲,請其代購渠等返澎投票之機票,李璻玲遂先向馬公機場各航空公司櫃檯訂位,再於99年4 月25日中午12時30分許,持該47位名單至「中興旅行社」開票,除李吳秋末、李再恩僅訂購99年6 月14日馬公往高雄之單程機票外,其餘均為台灣澎湖往返機票,李璻玲為此交付9 萬9,924 元給「中興旅行社」負責人潘立文,核與證人潘立文證述相符,並有中興旅行社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可佐,上訴人、盧麗卿及李璻玲對於上開代定機票之事實亦不爭執,惟辯以:僅是配合航空公司訂位規定,代墊機票款項而已,並未賄選云云。惟查:

⒈李璻玲代訂購朱李秀鸞、李忠禎(該2 人為台北--澎湖)及

李秀燕、李秀燕之女傅勇瑄、李忠禎之女李佳螢(後3 人為台中--澎湖)之往返機票後,由盧麗卿透過李忠誠轉知其兄弟姐妹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請伊等及家人回澎湖投票支持上訴人,並表示已幫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及李秀燕之女傅勇瑄、李忠禎之女李佳螢訂好機票;李忠誠轉達上情後,李忠禎等人乃於訂位航班時間前往櫃台劃位搭機返澎支持被告,但李秀燕及傅勇瑄於99年6 月11日在台中機場劃位時,因訂票代號發生錯誤,乃再自行付費購買同班機機票回澎湖,而盧麗卿得知李秀燕及傅勇瑄返澎之機票發生問題,乃責由李璻玲於11日當晚前往李秀燕家中告知經其確認之結果伊所訂之機票並無問題等情,業經盧麗卿、李璻玲於原審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忠誠、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於原審證述相符,復有中興旅行社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在卷可佐,堪信為實。

⒉又證人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迭於99年6 月14日、9 月

24日、10月4 日偵訊中供稱:伊等並未返還機票錢給盧麗卿,盧麗卿於99年6 月13日下午3 、4 時到伊等家中,伊等要拿機票錢還給盧麗卿,但她說不用,並告知若有檢調人員傳伊等去製作筆錄時,就說機票錢已經還給盧麗卿了等語(99選偵66號卷一第169 頁;99年選偵66號卷五第172 、217 頁);李忠禎、李秀燕嗣於原審仍為相同之陳述(原審刑事卷一第176 至187 頁),朱李秀鸞、李忠禎及李秀燕並因坦承投票受賄,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選偵字第66號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嗣經上訴人聲請勘驗李忠禎之警詢、偵訊筆錄光碟,勘驗結果:李忠禎(下簡稱李)於99年6 月15日在刑警大隊第2 次警詢筆錄(光碟時間05:17~05 :41)表示:「就是說那個機票錢..ㄟ..李璻玲幫忙訂購的,後來我去拿現金給她,那個不實在,..那個就是沒有拿現金給她」、警方問:「啊,剩下的..?只有這部分不實在而已嘛?」、李答稱:「對!其他的就以地檢署偵訊的為依據」(本院卷第175 頁),由此益徵李忠禎於99年6 月14日偵訊所為:我從來沒有拿錢給盧麗卿,她說我昨天有拿錢給她,應該是她記錯了,及承認投票受賄等陳述,並無不實。上訴人辯稱李忠禎於偵訊中之證詞不可採云云,即非可信。據上足見,盧麗卿委由李璻玲替朱李秀鸞、李忠禎及李秀燕代為訂購機票,付清票款時,主觀上即無意要向上開選民收取機票費用,甚至於檢察官發動司法偵查作為後,復交代選民李忠禎等人於檢調機關偵訊時謊稱已返還機票費用,益徵盧麗卿有以替朱李秀鸞、李忠禎及李秀燕代訂機位及支付機票費用方式,請渠等於99年6 月12日返回澎湖投票支持上訴人之賄選行為,衡情上訴人與盧麗卿為夫妻,關係密切,本次村長選舉,上訴人與對手蕭金展間選情激烈,為求勝選連任,上訴人既知悉盧麗卿有代旅台選民訂購機票返澎投票之行為,上訴人復有代選民吳永松、黃新真訂購機票返澎投票之舉(詳如後述),據上,足認上訴人亦有與盧麗卿共同以替選民朱李秀鸞、李忠禎及李秀燕訂購返澎投票機票,請渠等投票支持上訴人之賄選事實。㈢又證人吳永松於99年7 月8 日偵訊時證稱:「我在99年5 月

底6 月初請上訴人代訂機票,當時他有告訴我要幫忙支付機票費用,要求我回澎湖投票支持他,後來他有打電話告訴我班機時間,我去機場劃位就不需要再付錢,我到目前為止也還沒有付機票費用給他」(99年選偵字第66號卷四第352 至

353 頁),雖吳永松於原審時改稱:「偵訊筆錄可能有誤會,一年多前,上訴人跟我拉票,說要幫我出機票錢,要我投票給他,我說以我們的交情我不會讓你出。6 月初我打電話給他,我請他幫我處理6 月12日的機票,因為我一直訂不到機票,12日是我奶奶的忌日,當天我又打電話給他,他說訂到早上,問我可不可以,我說可以,他幫我訂來回票,有告訴我時間,我到櫃台買票要刷卡時,櫃檯人員告訴我機票錢已經付清了,我12日中午拜拜完一點多,經過上訴人家時,有遇到盧麗卿,我就有要把錢還給她,但是她沒有錢找我,所以就沒有收我的錢」云云,並爭執前開偵訊筆錄之真實性。然經原審勘驗該偵訊筆錄暨光碟,其應答情形為:「檢察官問:機票是不是你請被告(指上訴人)代訂。證人答:是我在5 月底6 月初請他代訂的。檢察官問:當時被告是否有告訴你,他會幫你出機票錢,請你回澎湖投票支持他。證人答:是。檢察官問:被告是否有打電話告訴你班機時間?證人答:有。檢察官問:被告是否打電話告訴你,去機場劃位就不用再付錢?證人答:是。(距上一段偵訊相隔約5 分鐘)檢察官問:你剛剛所講的話都實在嗎?證人答:是。檢察官問:被告說請你回來投票支持他,他幫你付機票費用?證人答:是。檢察官指示書記官繕打: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支付機票費用給他,我從高雄回馬公是他支付的。檢察官問:你為何第一次警訊時沒有承認?證人答:因為他是我的好朋友。怕說出來害了他,檢察官問:後來為何願意說?是不是想一想還是要老實說?證人答:是,後來想一想還是要老實說。」(原審卷第178 頁99年12月30日審判筆錄),由此益見偵訊筆錄係依吳永松之意思所繕打,檢察官充其量僅係整理其意思後指示書記官製作筆錄,尤以吳永松為擔任警察職務之司法人員,復稱亦曾承辦過選舉賄選案件,則依其專業經驗及智識能力,對其於警偵訊時所為之供述及具結後之證詞將會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當知之甚詳,更應審慎發言,自無甘冒刑責,無中生有,故為不實陳述誣陷上訴人之必要,若其認檢察官指示書記官繕打製作之偵訊筆錄內容與其表達之真意不符者,自可即時糾正,或拒絕簽名,應無違反其意願而於不實筆錄上簽名之可能。參以吳永松自稱與上訴人無任何怨隙,當無設詞誣陷上訴人之虞,並於原審坦承偵訊筆錄係經其閱覽無誤後始簽名,而上訴人對曾致電向吳永松拜票,請吳永松返澎投票支持上訴人,嗣盧麗卿將吳永松姓名資料交給李璻玲,由李璻玲於6 月10日向「中興旅行社」代為訂購吳永松高雄--馬公之單程機票,並付清票款。該單程機票款,吳永松係於99年7 月中旬返澎探親時返還予李璻玲等情並不爭執,據上,足認吳永松於偵訊筆錄所為:上訴人曾向其表示願意為其提供機票,請其返澎投票支持上訴人之供述內容應為真正,上訴人確有對吳永松行求期約,請其投票支持之賄選行為,堪以認定。上訴人主張吳永松於偵訊中所為供述並非出於任意性之陳述,無證據力,顯不可信云云,殊無可採。上訴人雖以:吳永松於99年6 月12日返澎投票時,選舉日適為祖母忌日,上訴人僅代定高雄往馬公之單程機票,該票款吳永松於99年7 月中旬返鄉探親時,已經還給李璻玲,回程機票係吳永松自行以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若真要賄選,理應負擔來回機票云云,惟上開情事仍無法推翻上訴人有以高雄往馬公之單程機票行求期約吳永松投票支持之賄選事實,自難憑上訴人該部分抗辯為其有利之認定。

㈣證人蕭長汰與黃新真於99年6 月2 日上午10時8 分時,曾以

手機通話,兩人對話內容如下:「黃新真(以下簡稱黃):『喂?』蕭長汰(以下簡稱蕭):『喂,怎樣?什麼事?』,黃:『我如果回去的時間改6 月8 號跟6 月10號,有沒有辦法載?』,蕭:『6 月8 號跟6 月10號?還要選舉耶?』,黃:『可是我沒辦法休那麼多天啊,我只能往前挪啊,沒辦法往後挪啊。』,蕭:『為什麼?』黃:『機票是阿仁(即上訴人)出的嗎?因為我還要跟另外一個人喬啊。』,蕭:『對啊。你現在是在哪裡啊?』,黃:『我現在在山上啊。』,蕭:『那山上就山上啊,有什麼好不能喬的勒~。』,黃:「我要配合另外一個工作人員,不是我要能休就能休啊。而且1 次休6 天,拜託,很久耶~。月休也不過才8 天而已。』,蕭:『阿不然就早一點回去啊。』黃:『可以啊,所以我才在跟你講說……我也知道那一段時間位子都是滿滿的,那我如果8 號回去,10號回來的話,我還可以。』,蕭:『沒有啦,那也是回來然後順便選舉啦。選一選,省個機票錢啦。兩三千,省個機票錢啦。』,黃:『那現在機票到底是買了還是還沒?』,蕭:『買了啦!』,黃:『是你出的還是阿仁那邊出的?』,蕭:『阿仁出的啦。沒關係啦,你就去喬,就那個時間回來,提早回去也可以啦。去補票就好了嘛。』,黃:『好啦。』蕭:『補票沒那麼難啦。』,黃:『好啦好啦。不然我還按照那個時間,然後我再補票回來。』」有通話譯文可稽(警卷一第52頁),並經原審勘驗通話監察錄音帶查明屬實,蕭長汰及黃新真亦不爭執曾為上開通話內容,衡情蕭長汰與黃新真於99年6 月2 日進行上開對話時,並不知道被監聽,則渠等應係在毫無設防顧忌之狀態下,隨意交談並討論黃新真返澎行程,核其通話內容,黃新真係先向蕭長汰表示擬於6 月8 日至10日期間返澎,蕭長汰則要求黃新真應喬時間,回來順便配合選舉,藉此省個機票錢,機票已經買了,係由阿仁出的等情,應為任意自由之陳述,堪信為真。而上訴人對於盧麗卿曾於99年4 月24日上午參加湖西鄉成功國小所舉辦之運動會時,向黃新真拜票,經黃新真表示目前伊住在台北;嗣於99年6 月份,蕭長汰打電話告知上訴人黃新真將回來投票,並告知黃新真之年籍資料,委請上訴人代為訂購黃新真返澎之機票,上訴人轉而委託李璻玲代黃新真訂位,由李璻玲於99年5 月19日向「中興旅行社」訂購黃新真之往返機票,付清票款,及上訴人迄今尚未向蕭長汰收取黃新真之機票費等情不爭執(原審99年12月30日審判筆錄),則互核前揭蕭長汰與黃新真之通話監聽譯文、渠等陳述及黃新真之機票訂票付款過程等情以觀,足認黃新真於99年6 月12日偵訊中證稱:「99年4 月24日上午成功國小與沙港國小舉辦運動會,被告(指上訴人)他有到場,當時盧麗卿來跟我拉票,我跟她說我住在台北,她說拜託我回來,她願意幫我出機票錢,我當時就笑笑敷衍她。(問:你為何確定錢是被告出的?)事實上我不確定錢是被告或是蕭長汰出的,但蕭長汰告訴我回來投票可以省了2 、

3 千元機票費,說被告會出錢。」等語(99選他34號卷第84頁)、於原審證述:「當時盧麗卿有說會幫助我回來投票」等語(原審刑事卷二,99年12月30日審判筆錄),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凡此足認,盧麗卿曾於99年4 月24日當面向黃新真表示要幫伊出機票錢,請伊回來投票支持上訴人,上訴人明知此事,復受蕭長汰之託,請李璻玲代訂黃新真返澎之機票並支付機票費用,蕭長汰再以電話向黃新真表明該機票費用係由上訴人支付,請其喬時間配合選舉,省個機票錢,嗣上訴人亦未向蕭長汰收取機票費用,上訴人確有提供選民黃新真免費機票返澎投票之賄選行為,灼然甚明。至黃新真雖於刑事第二審審理中改稱:伊精神狀態不佳,偵訊所述係配合警察而為,機票錢係由蕭長汰支付云云;蕭長汰亦稱:伊與上訴人尚因學校校舍糾紛,心有芥蒂,亦非上訴人之支持者,不可能幫他賄選云云,然核該部分事後供詞顯與渠等於案發前之99年6 月2 日私下通話內容及黃新真返澎機票之實際訂購過程有所不符,而黃新真於刑事第二審審理中經審判長提示99年6 月2 日與蕭長汰通聯譯文詢問對於機票是上訴人出的,雙方都有確認過之內容,有何意見時,黃新真則答稱:應該是這樣(本院卷第245 頁),且蕭長汰與上訴人關於學校臨時校舍問題而不借活動中心,亦僅發生口角而已,並經證人蕭德林證述在卷(本院卷第246 頁),據上益徵黃新真及蕭長汰嗣後翻異前詞,顯係事後迴護之舉,均不足採為有利上訴人之論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在成功村村長選舉中有與盧麗卿及李璻玲共同向朱李秀鑾、李秀燕、李忠禎、吳永松及黃新真等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投票支持上訴人之行為,該當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同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行為,堪以認定。從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有前開賄選行為為由,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請求宣告上訴人於99年村里長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之臺灣省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第19屆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決上訴人當選無效,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其餘攻防暨訴訟資料(如被上訴人併以上訴人之親友虛偽遷移戶籍至上訴人選區,不實增加其當選票數等),經審酌後認對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附表一:賄選┌──┬────────────────────────────────┐│編號│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賄選經過 │├──┼────────────────────────────────┤│ 一 │盧麗卿於99年4 月20日左右,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2 之3 號李璻玲││ │住所,交付10萬元給在馬公航空站任職之李璻玲,請其代購選民機票,先││ │由盧麗卿陸續將已聯絡妥當之旅台選民名單交給李璻玲,由李璻玲先向馬││ │公機場各航空公司櫃檯訂位,李璻玲再於99年4 月25日中午12時30分許,││ │持47位選民名單(李姣嫻、李美月、李建忠、李素英、李西文、翁素娥、││ │李毓福、陳雅琴、李西心、李彥瑾、李西慎、文雪璔、李紹群、賴昆禾、││ │賴昆平、賴齡宣、李毓禮、李仁嵹、李邵瑞、李保民、蕭進萬、李重凱、││ │李劉富美、李恆臻、李瑾瑜、蕭玉惠、李峻發、李彥宏、蘇鳳英、李悅綺││ │、李楊桂玉、蕭天賀、李佳螢、李秀燕、傅勇瑄、蔡國興、李忠禎、朱李││ │秀鸞、王文虎、王陳秋美、李吳秋末、李再恩、盧向怡、蔡麗華、吳金本││ │、宋寶益、李重換)至馬公市「中興旅行社」開票,除李吳秋末、李再恩││ │為99年6 月14日馬公往高雄單程機票外,其餘均為台灣澎湖往返機票,並││ │交付9 萬9924元給「中興旅行社」負責人潘立文。李璻玲代為訂購朱李秀││ │鸞、李忠禎(以上2 人台北--澎湖)及李秀燕、李秀燕之女傅勇瑄、李忠││ │禎之女李佳螢(以上3 人台中--澎湖)之往返機票後,由盧麗卿透過李忠││ │誠轉知其兄弟姐妹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請伊等及家人回澎湖投票││ │支持李毓仁,並表示已幫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及李秀燕之女傅勇瑄││ │、李忠禎之女李佳螢訂好機票。李忠誠轉達上情後,朱李秀鸞、李忠禎、││ │李秀燕等人亦同意收受上開賄賂,乃於訂位航班時間攜子女李佳螢、傅勇││ │瑄等前往櫃台劃位搭機返澎支持李毓仁,但李秀燕及傅勇瑄於99年6 月11││ │日在台中機場劃位時,因訂票代號發生錯誤,乃再自行付費購買同班機機││ │票回澎湖。盧麗卿得知李秀燕及傅勇瑄返澎之機票發生問題,乃責由李璻││ │玲於11日當晚前往李秀燕家中告知經其確認之結果伊所訂之機票並無問題││ │。 │├──┼────────────────────────────────┤│ 二 │李毓仁於99年5 月底或6 月初,以電話向平時住居於台南市的成功村選民││ │吳永松拜票,並表示會幫其出機票費用。經吳永松應允後,盧麗卿將吳永││ │松姓名資料交給李璻玲,由李璻玲於6 月10日向「中興旅行社」代為訂購││ │吳永松高雄--澎湖之機票,並付清機票款。李毓仁隨後再打電話向吳永松││ │表示「機票已經訂購好了,要搭機時,直接拿機票到機場櫃檯劃位即可」││ │。吳永松得知李毓仁為其代訂購返澎之機票後,亦同意收受上開賄賂,而││ │於99年6 月12日自高雄搭乘李毓仁代為訂購之機位返澎,並參加投票。 │├──┼────────────────────────────────┤│ 三 │蕭長汰為李毓仁之朋友,黃新真為蕭長汰之妻,盧麗卿於99年4 月24日上││ │午參加澎湖縣湖西鄉成功國小所舉辦之運動會時,藉機向黃新真拜票,黃││ │新真表示她目前住在台北,盧麗卿乃向黃新真表示伊願意幫黃新真出機票││ │錢,以此方式向黃新真行求,期黃新真在村長選舉投票予李毓仁,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黃新真則笑笑回應。李毓仁知悉盧麗卿上開舉動後,復於││ │同年5 月間受蕭長汰之託替黃新真訂往返澎湖之機票,即委託李璻玲代黃││ │新真訂位,李璻玲遂於99年5 月19日向「中興旅行社」訂購黃新真往返機││ │票,付清票款。嗣蕭長汰知悉李毓仁已訂購黃新真訂購返澎之機票,乃於││ │99年6 月2 日上午10時8 分許,以000000000 行動電話打電話至黃新真09││ │00000000行動電話告知:「回來順便選舉、選一選可以省個機票兩三千元││ │,阿仁(指李毓仁)出的啦」等語,以此方式向黃新真行求,期黃新真在││ │村長選舉時投票予李毓仁,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而黃新真得知李毓仁為││ │其代訂購往返臺灣--澎湖之機票後,亦同意收受上開賄賂,而於99年6 月││ │10日自台北搭乘李毓仁代為訂購之機位返澎,並參加投票。 │├──┼────────────────────────────────┤│ 四 │張雪華因其夫蕭振燭罹患癌症(蕭振燭99年7 月22日病逝),夫妻二人經││ │濟困難;李毓仁於99年6 月2 日15時49分,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張││ │雪華電話0000000000向其拜票,張雪華告知李毓仁:「他(指蕭振燭)是││ │有在說那天選舉,如果你們有打電話我才回去,不過你們要負責我來回機││ │票。」李毓仁則以「可以可以,這樣我知道了。」「我知道我知道,我這││ │電話不能講太多那個。」「沒關係,我現在趕快開始幫你處理票,我再跟││ │你聯絡。」等言語,承諾代張雪華購買返澎投票之來回機票;張雪華乃將││ │其年籍資料提供予李毓仁,由李璻玲代為訂購張雪華高雄--澎湖之機票。││ │嗣因張雪華於99年6 月11日上午7 時30分許,提早由高雄搭機返回澎湖,││ │而未搭乘李璻玲已代訂購之99年6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立榮公司航班返澎││ │,故於機場另付款購票搭機。 │├──┼────────────────────────────────┤│ 五 │李毓仁於99年4 月25日左右,以電話向平時住居於高雄市的成功村選民李││ │保民拜票,李保民表示因為工作關係,到時不一定有時間回澎湖投票,李││ │毓仁則以「沒關係,我先幫你訂票。」李毓仁將李保民姓名資料交給李璻││ │玲,由李璻玲代為訂購李保民往返高雄--澎湖之機票。李毓仁並隨後再打││ │電話向李保民表示「機票已經訂購好了,要搭機時,直接到機場櫃檯劃位││ │即可,時間是6 月12日7 時30分高雄至馬公,6 月12日17時25分馬公至高││ │雄,都是立榮公司航班。」惟李保民另委由其父李足經由邱慧娟向龍弘旅││ │行社訂票,而未搭乘李璻玲仁已代訂購之機票。 │└──┴────────────────────────────────┘附表二:上訴人親友虛偽遷移戶籍┌─────┬──────────────────────────────┐│ 遷移者 │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經過 │├─────┼──────────────────────────────┤│李重凱、 │李重凱係李毓仁之舅,李劉富美係李重凱之妻,李恆臻、李瑾瑜(該││李劉富美、│2 人所涉妨害投票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李重凱、李劉││李恆臻、 │富美之子女,李重凱、李劉富美、李恆臻、李瑾瑜戶籍原均設於台北││李瑾瑜 │市○○區○○路○○○ 巷○○號3 樓,其等均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 │西鄉成功村港底47號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 │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委由李璻琴(無足夠證據證明知情而未經起訴)於99年1 月28日前往││ │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台北市○○區○○路23││ │1 巷31號3 樓,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47號之手續,使該戶政││ │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 │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 │方式,迨設籍滿4 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 │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重凱、││ │李劉富美、李恆臻、李瑾瑜等人並於99年6 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 │開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 │├─────┼──────────────────────────────┤│李彥宏、 │李彥宏係李毓仁之舅,蕭紫綸係李彥宏之妻,李沛君係李彥宏、蕭紫││蕭紫綸、 │綸之女,李彥宏、蕭紫綸、李沛君戶籍原均設於台北市○○區○○路││李沛君 │1 段60號2 樓,其等均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8 ││ │之2號 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 │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蕭福壽(││ │無足夠證據證明知情而未經起訴)於99年1 月29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 │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台北市○○區○○路1 段60號2 樓,││ │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8 之2 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 │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 │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 │籍滿4 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 │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沛君、李彥宏、蕭││ │紫綸等人並於99年6 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並投票選││ │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盧麗美、 │盧麗美係李毓仁之妻盧麗卿之姐,辛家驊係盧麗美之子,盧麗美及辛││辛家驊 │家驊戶籍原均設於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48之9 號,其等均無實際遷移││ │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 號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 │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 │確結果之犯意,盧麗美委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盧麗卿於99 年1月14日││ │、辛家驊委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盧麗美於99年2 月1 日,前往澎湖縣││ │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48之9 號││ │,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 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 │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 │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 │滿4 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 │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盧麗美、等人並於99年││ │6 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 │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李西慎、 │李西慎係李毓仁之姑姑,文雪璔係李西慎之女,其等戶籍原均設於高││文雪璔 │雄市○○區○○○街○○○ 號,其等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 │功村港底72號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 │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由李西││ │慎於99年1 月25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 │即高雄市○○區○○○街○○○ 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72號││ │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 │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 │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 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 │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 │告確定。李西慎、文雪璔等人並於99年6 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 │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 │├─────┼──────────────────────────────┤│李毓福 │李毓福係李毓仁之堂弟,其戶籍原設於高雄縣○○鄉○○村○○○路││ │7 之25號,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 號李毓仁││ │住所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 │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李西丁(無││ │足夠證據證明知情而未經起訴)於99年1 月20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 │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高雄縣○○鄉○○村○○○路7 之25││ │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 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 │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 │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 │籍滿4 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 │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毓福並於99年6 月││ │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 │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李吳秋末 │李吳秋末係李毓仁之姑姑,其戶籍原設於高雄市○○區○○○路135 ││ │巷2 號,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72號之真意,││ │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 │,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99年1 月25日,前往澎湖縣││ │湖西鄉戶政事務所,辦理自原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路○○○ 巷││ │2 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72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 │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 │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 │設籍滿4 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 │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吳秋末並於99年││ │6 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 │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李姣嫻 │李姣嫻係李毓仁之表姪女,其戶籍原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街117 之││ │2 號7 樓,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23號之真意││ │,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 │選,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李淑美(無足夠證據證││ │明知情而未經起訴)於98年7 月20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代辦自原戶籍地即高雄縣鳳山市○○街117 之2 號7 樓,遷至澎湖││ │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23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 │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 │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 個月後││ │,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 │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姣嫻並於99年6 月12日選舉投票││ │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 │├─────┼──────────────────────────────┤│盧向怡 │盧向怡(所涉妨害投票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李毓││ │仁之妻盧麗卿之姪女,其戶籍原設於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38號,其無││ │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 號李毓仁住所之真意,因││ │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 │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盧麗卿於││ │99年1 月8 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澎││ │湖縣湖西鄉湖西村38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 號之手續,││ │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 │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 │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 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 │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 │盧向怡並於99年6 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 │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蕭東榮 │蕭東榮之戶籍原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3 樓,其無實際遷移││ │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 之21號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 │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蕭振燭(已過逝)於99年2 月1 日,前往澎││ │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路169 ││ │號3 樓,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 之21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 │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 │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 │式,迨設籍滿4 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 │,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蕭東榮並於││ │99年6 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 │,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