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蘇素存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被 上訴 人 李武進
李隆榮李錦鶴李民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和解之給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