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李明仁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蘇琬婷律師複 代理 人 胡高誠律師被 上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被 上訴 人 謝燕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張明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金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謝燕卿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