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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金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李明仁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蘇琬婷律師複 代理 人 胡高誠律師被 上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被 上訴 人 謝燕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張明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金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金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