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國字第5號上 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原名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周順然上列當事人與滿穗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13,42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347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
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