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12號上 訴 人 孫麗真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被 上訴 人 孫淑真
孫漢宗孫王彩華孫丕宗孫德宗孫正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被 上訴 人 孫居敬
孫居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