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43號被 上訴 人 楠梓天后宮被 上訴 人 楠梓代天府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皆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蘇偉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太源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 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