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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美玲張欽豐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2 年5 月15日101 年度上字第247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285,308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0,35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
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