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0號抗 告 人 胡維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春貴等人間確認調解不成立事件,不服民國101 年6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上字第30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 以內,如數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