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仁合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美玲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戴敬哲律師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複 代理 人 董志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 年7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