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張燕寧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繳納。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準用第502 條第1 項規定,認聲請再審程序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