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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再易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44號再審原告 古秀珍訴訟代理人 陳富祥上列再審原告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裁判費17,8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