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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勞上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鄭仲達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堯程律師被 上 訴人 順億超低溫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桂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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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之就審期間,上訴人具狀要求另定言詞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登輝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