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岳鋼相 對 人 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津等再審事件(本院101 年度勞再易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津等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8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26,18
4 元,應徵裁判費16,795元,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財產及其他所得收入,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甯 馨法 官 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