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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建上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馮基源律師蔡東賢律師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物價調整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2 月6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