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調整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9 日本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46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92,992,2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412,150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鄭月霞法 官 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