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再審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 年9月28日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再審之訴合法程式,同法第505 條、第444 條明定。查再審原告提起再審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11月2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再審迄未繳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駁回再審之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1 項、505 條、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劉定安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