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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抗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46號再 抗 人 楊文豪

楊庭應楊文國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溫滿金等人間確認神明會會員資格不存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至第三審,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再抗告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