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何豐德相 對 人 林廷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現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1 年度司執字第33019 號受理中,尚未執行終結,惟聲請人已就相對人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即鈞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0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鈞院101 年度再易字第11號),為保全聲請人權益,茲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提起前揭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有判決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