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方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本院101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卷第9 、10頁),以為釋明。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