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上 訴 人 柯俊英
柯俊秋柯俊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被 上 訴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複 代 理人 陳正男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裕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茲訂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