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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重上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林壽清

林黃月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岡穎等4 人間因請求確認分派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5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610,94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14,6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