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蔡高德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陳富勇律師上 訴 人 蔡優三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思潔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視同上訴人 蔡錦秀訴訟代理人 鄭景木視同上訴人 蔡錦雀被上訴人 蔡璧霞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二中關於「美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為「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之記載,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法 官 郭慧珊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