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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保險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許美文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訴訟代理人 葉香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有效等事件,因關於既判力範圍及爭點效等事實認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3 年3 月1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有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