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14號上 訴 人 張敏蘭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複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被上訴人 劉秀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5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原於屏東縣私立民生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下稱民生家商)擔任美一忠班導師。於100 年1月13日美一忠班上發生竊盜事件,美一忠班學生鍾菀蓉與鄧藺宣因此產生糾紛。被上訴人藉處理美一忠班級竊盜與霸凌事件之機會,於次日(即14日)上午在民生家商一樓家長接待室(即一樓會議室)之公共開放空間對美一忠班同學以:「好像巴結原告(即上訴人)的人就是對的」、「原告要她的小孩子就像機器人那樣沒有靈魂」、「我(即被上訴人)也知道一定是你老師(即上訴人)去煽動的嘛」、「我再講上次月考的事情,、、、你們老師不是要讓對方那個老師走嗎?」等語誹謗上訴人,致上訴人受有名譽上之損害。且上訴人曾於99年10月14日遭訴外人即同校資一孝班級導師李佳樺以「你們班導很機車」、「你們班導再囂張我們班要打她」、「要給你們班導蓋布袋」、「破麻仔」、「你們班導是臭雞賣」等語恐嚇及侮辱,被上訴人知悉後,竟故意包庇李佳樺,進而為下列行為:①未依照「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處理辦法」處置,將李佳樺涉犯恐嚇、性騷擾與不當管教,影響上訴人與學生之工作權與學習權益之事即時作校安通報,並嘲弄上訴人:「這是民生家商創校以來最大的笑話」,並以職權要求上訴人要學生封口,指稱上訴人帶班不力,又刻意要將事情鬧大;②被上訴人更於黃文彥警員之警詢資料中,亦刻意呈報陷上訴人不利之訊息,致檢察官錯判,使檢察官於101 年2 月9 日之偵查庭一開庭,即厲聲斥責上訴人煽動學生排擠李佳樺,將呈報教育單位請求處分上訴人。③被上訴人復於101 年2 月9 日之偵查庭上,為「其人沒在現場,調查結果只聽見美一忠班學生罵李佳樺,餐二仁班的同學沒有人反應有當場聽聞」,並隱匿其對美一忠班學生所作之調查事實,涉犯偽證罪。④民生家商進修部主任謝秉濠陪同李佳樺至警局做出矢口否認之筆錄,教學組長施冠瑋亦對於李佳樺於考試期間翻開課本,公然協助學生舞弊之事未予任何懲戒,更發予聘書延續聘用,令檢察官無法理解等語(上列①至④之事實,下合稱系爭事實),主張被上開行為侵害其權利。上訴人除遭學校撤換帶班導師職務外,更因被上訴人不當處理李佳樺事件,及害怕遭暴力對待,而心生恐懼,不敢到校上班,在承受莫大精神壓力下,於100 年7月31日自民生家商離職。被上訴人上開不法行為侵害上訴人之工作權及名譽權,致上訴人受有自100 年8 月1 日起至10
2 年1 月31日止,每月新臺幣(下同)5 萬元,共計95萬元之薪資損失,及造成精神上之痛苦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薪資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李佳樺教師言語暴力事件之部分,係由校長召集教務主任、進修部主任及被上訴人共同調查事實,且已由進修部主任對當時在教室考試之同學進行詳細調查,被上訴人並無任何包庇情事。又被上訴人雖確曾向美一忠班同學陳述上開言論,但其目的在調解美一忠班同學間之竊盜及霸凌事件,希望教育學生能自主獨立思考學生自身之行為是否有意義,培養明辨是非對錯之能力,絕無損害上訴人名譽之意圖,且當時調解學生之場所係在學校一樓會議室,過程中並無任何特定人得出入現場,自非公開場合。況校方於100年7 月時,僅係決定請上訴人暫時卸下班級導師職務,改為專任教師,並未要求上訴人離職,但上訴人仍自願辭職,上訴人之薪資損害與被上訴人無關。故上訴人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審判決:㈠上訴人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就其敗訴之一部分聲明不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請求之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就其請求工作權損失逾5 萬0400元部分,名譽權損失逾34萬9600元部分,經原判決駁回後,未提上訴,已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63頁、第159 頁背面)。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㈠上訴人原於民生家商擔任美一忠班級導師。於100 年1 月13
日美一忠班因發生竊盜事件,該班學生鍾菀蓉與鄧藺萱為此產生糾紛。被上訴人藉處理美一忠班竊盜及霸凌事件之機會,於100 年1 月14日在民生家商一樓之會議室與鍾菀蓉、鄧藺萱談話,並曾說如附表所示之言語。
㈡被上訴人於100 年1 月間,係擔任民生家商之學務主任(即改制前之訓導主任)。
㈢民生家商曾於100 年度發給上訴人聘書,然上訴人仍於100年7 月23日離職。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為:被上訴人之行為是否為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及工作權之行為?上訴人據此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名譽權損害34萬9600元及工作權之損害5 萬0400元,有無理由?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參照)。又按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敍,將事實敍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 號判決要旨參照)。末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被上訴人於100 年1 月14日係為處理美一忠班竊盜及
霸凌事件,而在民生家商一樓之會議室與鍾菀蓉、鄧蘭萱談話時,曾說如附表所示之言語等事實,業經證人鄧蘭萱於原審到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59 頁背面),並有錄音逐字檔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50頁),是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就該班竊盜事件處理方式固有發表對上訴人之教育理念予以負面之評價,然上訴人身為民生家商美一忠班級導師,其言行舉止,教學方式及對班上發生異常事件後之後續處理行為是否妥適,攸關學生於學校環境中得否安穩求學,及在事件中,對於同儕人際關係之應對,可否以正向,獨立之思考明辨是非,此部分學習,甚至可影響學生價值判斷及人格養成,自與公共利益有關,應得公開評論,係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觀諸附表內容之文字、語意,被上訴人無非係針對上訴人就上開事件是否妥善處理等公共利益事項,提出其主觀之意見陳述或評論,難謂專以毀損他人名譽為目的。參以被上訴人於前開時地亦曾述及:「來,全部到一樓會議室,不相關的人不要介入這個事情」、「在這邊(即一樓會議室)講的話,我們都不會傳出去,你不會講吧,你也不會講吧,我也不會講」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第46頁背面之錄音逐字檔),足徵被上訴人刻意隔離不相關的人,而將相關之同學帶到一樓會議室予以輔導,且要求不要對外傳述。是被上訴人亦無故意詆毀上訴人名譽之意圖。揆諸首開說明,被上訴人基於確信之事實(按各該事實,上訴人亦未予爭執,見本院卷第182 頁)申論如附表所示之其個人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從而上訴人據此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名譽權之損害34萬9600元,自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次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反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要旨參照)。
㈣上訴人雖另主張被上訴人有為系爭事實之行為,致上訴人遭
撤換為專任教師,進而無法在民生家商任職,因而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擔任班級導師與專任教師職務之薪資差額共5 萬0400元之工作權損害云云,然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上訴人迄未能就其主張被上訴人有系爭事實之行為舉證證明;又上訴人曾以被上訴人有系爭事實及附表所列行為,而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提起妨害名譽、偽證等罪嫌告訴,經屏東地檢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6409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697 號駁回再議之聲請,此有前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 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4頁),此外參以上訴人於100 年7 月16日仍為民生家商聘任為該校專任代理教師,負責於100 年8 月1 日起至101 年7 月31日止,於該校教授英文科目,有該校聘書可證(見原審卷第46頁),而上訴人於上開聘書聘任日期前之100 年7 月23日即因前往屏東科技大學技職教育研究所修習相關學程而自行向民生家商遞交辭呈,有辭呈1 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44頁),且上訴人於原審亦陳稱:「自從李佳樺恐嚇我說要打我後,我都不敢上課,他的班級都以侮辱的字眼稱呼我,學校不僅不幫我,還繼續讓學生這樣稱呼我,對於學校及學生對我的不友善,所以我不得已離職,我告訴被告(即被上訴人),他也不處理,所以我就離職等語(見原審卷第64頁),堪信上訴人是因李佳樺之侮辱、恐嚇行為及學校其他學生之態度,使其身心感受不佳而萌生辭職之意,進而自行辭職,與系爭事實並無因果關係,且上訴人迄未能舉證證明就其民生家商免兼班級導師與專任教師職務,與系爭事實有因果關係存在等事實,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系爭事實之行為,不法侵害其擔任班級導師之工作權,應屬無據。是以上訴人據此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工作權之損害5 萬0400元,亦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審因認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
19 5條第1 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為無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尚無不合。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中關於駁回其請求賠償名譽權損害34萬9600元及工作權損害5 萬0400元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14號判決 附表┌──┬───────────────────────┐│編號│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權行為事實 │├──┼───────────────────────┤│ 1 │「我希望你們班" 是非對錯" 搞清楚,不要被誤導了││ │,所以我現在跟妳們講,你們老師的處理方式是不對││ │的,如果她是這樣教你們班,那以後就用暴力來解決││ │就好啦!」 │├──┼───────────────────────┤│ │「我聽很多人說,你們老師在上課的時候總是會講一││ 2 │些八卦,總是會駡到我,我也覺得沒關係,我的人,││ │只要行的正做的正,我就不怕別人講,她要講,沒關││ │係公道自在人心,人家說人在做天在看她要講,是她││ │造口業」 │├──┼───────────────────────┤│ │「問題是你們老師處理的方式是不對的,包括今天一││ │來又在煽動你們班了,我也知道,她又開始在講了,││ 3 │她甚至開始打電話跟你們說,你要出來作證喔,沒關││ │係,我會讓你下學期,我要開始刁你甚麼的,家長打││ │電話來了餒」 │├──┼───────────────────────┤│ │「我覺得你們班真的很可憐,很可憐已經搞不清楚是││ 4 │非對錯了,好像巴結他的人就是對的那以後教育出來││ │的孩子會怎樣,人際關係一定非常差,你們跟哪一個││ │任課老師好嗎,沒有半個,因為你們老師不允許,對││ │不對」 │├──┼───────────────────────┤│ 5 │「你們班已經沒有任何任課老師敢跟你們講任何話,││ │因為你們老師永遠就是監督在那邊,沒關係如果她要││ │她的小孩子就是像機器人一樣,沒有靈魂的,那我們││ │行政單位覺得,好啊,把你們製造成一個個機器人,││ │沒關係啊,就順著機器人指令,一就一,二就二,她││ │可以指令很好,沒關係,今天就是她的指令已經下錯││ │了,對不對,你看你們班剛剛那是甚麼態度啊,那是││ │她的事嗎,我也知道那是你們老師去煽動的,對不對││ │」 │├──┼───────────────────────┤│ │「對阿! 這不叫借刀殺人嗎?我再講上次月考的事情││ 6 │好了,你們班說什麼被勒脖子,爸爸是警察那一個,││ │叫什麼名字,她也是,那件事情也是啊,家長自己打││ │給我說:你們老師是要給對方那老師走嗎?跟這個不││ │是翻版嗎? │├──┼───────────────────────┤│ │「可是經過上次的風波,所有的主任,覺得我們還在││ 7 │期待,期待她可以修正代班的方式,我覺得,我還在││ │期待,希望她可以不要再用這種方式誤導學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