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69號上訴人 鄭素珠
曾誌偉曾誌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春菊間因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4日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169 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下同)2,049,742 元,應徵裁判費31,942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