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90號上 訴 人 陳玉凱上列當事人因與吳晚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9,292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