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號上 訴 人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複 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被 上訴人 許詠泰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古朝璟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24號返還原始碼安裝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