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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上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號被上訴人 許詠泰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賴俊佑律師

一、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99年7 月12日至100 年12月15日受僱上訴人期間所撰寫「自動VC增加檢測CCD 系統」原始碼(包含附表所示功能,下稱系爭原始碼),係屬為上訴人利益而作之電子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被上訴人有提出之義務。

二、被上訴人於本訴中主張系爭原始碼涉及第三人之業務秘密,而拒絕提出。本院為判斷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爰依同上法條第2款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將系爭原始碼儲存於隨身碟,提出於本院。如逾期不為提出,本院將依同法第345條規定,認上訴人關於系爭原始碼之主張為真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附表:能檢測之項目及瑕疵類型功能 │├──┬────────┬────────────┤│編號│Items(項目) │Defect mode (瑕疵類型)│├──┼────────┼────────────┤│ │ │導線沾膠 ││ │ ├────────────┤│ │ │Tape沾膠 ││ │ ├────────────┤│ 1 │外 觀 │晶背沾膠 ││ │ ├────────────┤│ │ │辨識圖案刮傷(另外一隻 ││ │ │CCD) ││ │ ├────────────┤│ │ │晶體背崩 │├──┼────────┼────────────┤│ 2 │others │Miss punch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