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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上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01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坤玉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視同上訴人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參田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債權讓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鄭月霞法 官 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