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18號上 訴 人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朱挺介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 代理 人 劉彥伯律師上 訴 人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佳航上 訴 人 李佳航即長谷民生大樓管理負責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向台公司、新生興公司、朱挺介請提出系爭大樓7 、8 、9 樓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之建物謄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