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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上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18號上 訴 人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朱挺介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 代理 人 劉彥伯律師上 訴 人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佳航上 訴 人 李佳航即長谷民生大樓管理負責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上午10時履勘現場,於同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