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林阿乾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被上訴人 李建億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吳永茂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合夥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6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14,041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
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鄭月霞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